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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2个案例 丙溴·灭多威

农法学用
2024-09-15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3个案例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

   

福农罚〔2020〕20号


当事人:张**   性别:男   年龄:32 岁                        

住 址:**市**区XX镇XX村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1*************        

当事人张**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3月17日上午,省、州、市农业综合联合执法组在我市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组在**市*******家种子农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经营有农药丙溴·灭多威,该农药已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张**只能提供由**市农村工作局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该证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不能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同时不能提供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本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对当事人张**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按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发现在当事人张**的张家农资店门面正后墙货架第三层上放有限制使用农药丙溴·灭多威4瓶[规格350克/瓶,生产日期(批号)181018WJ7014,生产单位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店内办公桌上放有该农药进货单1份、销售记录1本,记载有当事人张**于2020年2月25日购进农药丙溴·灭多威10瓶,已销售了6瓶,在店内后墙上挂有**市农村工作局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验)后,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涉案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复印了涉案农药进货单、销售记录及身份资料、营业执照、**市农村工作局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对当事人张**进行了调查询问,其陈述涉案农药于2020年2月25日从流动销售农药摊贩处以20.00元/每瓶购进10瓶,在其店面以25.00元/瓶进行零售,共向消费者罗**等人销售了6瓶,销售总金额为150.00元,询问结束后制作《询问笔录》1份。

2020年3月18日上午,当事人张**主动联系消费者罗**收回尚未使用的农药丙溴·灭多威4瓶,并交由执法机关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对回收农药进行了登记保存,制作《补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另执法人员对消费者罗**进行了调查询问,罗**陈述了购买涉案农药的地点、时间、数量、价格及当事人联系召回涉案农药情况,询问结束后制作《证人询问笔录》1份。

经调查,当事人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三: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复印件1份;

证据四:农药丙溴·灭多威进货单、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六: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七: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

证据八:补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

证据九:证人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十:证人询问笔录1份。

其证据说明如下:证据一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当事人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其他农药,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六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所得150.00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和《**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二条“未经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依法定点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之规定。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对当事人张**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向当事人张**下达了《**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福农告〔2020〕20号)》,当事人张**在法定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请陈述申辩或听证。

鉴于当事人张**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系初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较小;在其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改正错误,主动联系消费者罗**收回尚未使用的农药丙溴·灭多威4瓶,并交由执法机关处理。其情形符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八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在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确定罚款处罚的数额。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限制使用农药丙溴·灭多威4瓶及补充证据登记保存的限制使用农药丙溴·灭多威4瓶全部予以没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整(¥5150.00元)。

当事人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类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5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区**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丙溴.灭多威”案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洪农(农药)罚〔2022〕1号

案件名称

***区**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丙溴.灭多威”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区**农资经营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华**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实:2021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区朱桥东路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朱桥东路168号恒茂英伦国际19栋商业117(第1层)的***区**农资经营部在销售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101057647LXHA的黑光灯牌“丙溴.灭多威”,共计发现1箱又20瓶(共50瓶,规格:每箱30瓶,每瓶200克)。根据《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丙溴.灭多威”属于限制使用农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实行定点经营,而该农资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二部分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综上,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该限制农药。

2、没收该批次涉案限制农药1箱又20瓶,共50瓶。

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4、处68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95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4月7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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